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推进依法治教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江苏省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表述为LYG SPECIALIZED SCHOOL;住所地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高新区振华东路2号,邮政编码为222000;官方网址为http://lygzzx.cn/。学校为全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连云港市教育局。
第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为辅,兼顾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立足本市,面向全省,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坚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逐步加大行业、企业和社区等参与学校管理的力度,不断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发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国外合作办学,稳步提升内地民族班办学水平,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学校对接企业、专业对接产业、教学对接岗位,服务学生成长、服务企业发展、服务沿海开发;办学目标:引领区域、服务江苏、示范全国;办学思路:质量立校、合作兴校、特色强校、创新优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文明人、正直人、刚强人、有志人、有能人、有为人;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
第八条 学校精神:德能并重、知行合一;校训:诚信笃学、精业多能;校风:团结、文明、敬业、创新;教风:严谨、慎思、求实、进取;学风:勤奋、守纪、善思、实践。
第三章 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共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分管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行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教辅机构)、教学院系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按照规定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五)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学生顶岗实习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计划,组织指导招生、顶岗实习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负责组织教育教学、教科研、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中层职能部门(教辅机构)和教学院系,实行校系二级管理。职能部门(教辅机构)分工负责条线的综合业务管理;各教学院系具体负责管理本院系人财物和相关专业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实训管理等工作。学校制定具体方案明晰校系二级管理实体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在人事制度上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所有教职工均须按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校级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有关部门任命,学校进行设岗聘任;学校中层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竞争上岗或组织任命,根据竞争上岗结果或任命文件进行设岗聘任,任期为三年;教职工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任职岗位,每三年一聘,每年暑假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补充聘任。
第十三条 学校对部门和院系实施目标管理,每学年初校长室对各部门、各部门对各院系下达工作目标,制订量化考评细则;学年结束时,各部门、院系对照工作目标进行述职测评,作为部门、院系工作的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 学校在分配制度上贯彻“多劳多得、优质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除基础性绩效工资、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院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励津贴、院系创收提成部分切块给院系,由院系按相关考核与评价方案考核发放;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目标考核奖励津贴由学校按相关考核与评价方案考核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学校党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职责,闭会期间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保证校长负责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部门和院系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职工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第二十五条 加强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中层以上干部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作风上,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方法,力求工作实效;组织上,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秉公办事,坚持德才兼备标准选拔任用各类干部。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学校积极推行名师工程、“双师”工程和“青蓝”工程,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学习,建立激励机制,加强“三维发展型”教师梯队建设和以“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主体的教学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要努力提高政治道德素质,夯实专业基础理论,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加强后勤教辅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后勤教辅人员专业化水平。后勤教辅人员要端正工作态度,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服务育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发挥德育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长室(党委)—学生工作处(团委)—院系(团总支)—班集体(团支部)”的德育组织管理网络,定期组织开展德育专题研讨,加强教育与管理,提高德育工作实效。
第三十条 拓宽德育途径,实施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坚持学校德育主导作用,在学校管理、学科教学和技能训练中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职业素养,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和服务育人。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生文明礼仪、职业道德、理想信念、就业创业、遵纪守法和心理健康教育,大力开展主题系列活动,积极打造学校“山海文化做人教育”德育品牌。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民族文化和企业文化为主体的特色校园文化,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第三十三条 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严格执行学生管理规范要求,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健全学生管理工作档案,实施学生管理工作评估。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学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学效率,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长室—教学科研处—院系”的教学组织管理体系,设立专业(学科)教研室开展教学研讨工作,聘请专业负责人开展专业建设研究与指导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探索订单培养、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科学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并严格执行,重视学生基础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培养,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文明风采大赛、创业创新大赛和专业技能大赛。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校专业建设,依托地方产业开办新兴专业,依托品牌专业打造专业群,加大设施投入,加强名师培养,建设一流的校内外实训基地。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学规范要求,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与检查,完善教学资料,实施教学质量评估。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考查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后勤服务的保障作用,按照“服务学校发展、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生活”的原则开展后勤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后勤管理规范要求,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审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校长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式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江苏省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