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1+X”证书制度,推进课程改革,创新课程考核方式,增强课程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机电工程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证代考的“证”是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赛代考的“赛”是指国家、省级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或学科竞赛。
第四条 实施以证(赛)代考旨在加强学风建设,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达到“岗课赛证”融通。
第二章 免考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证”代考是指在校学生以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替代所学专业相关课程考试成绩;以“赛”代考是指在校学生以获奖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职业技能大赛项目替代赛事所涉及的对应课程考试成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奖励的,均可申请以证代考或以赛代考。
第三章 成绩计算
第七条 学生获得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所规定的考试科目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申请免考,获得高级、中级和初级证书,课程成绩分别记 95 分、85 分、和 75 分。
第八条 学生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团体奖或个人奖,赛项所涉及的对应课程可申请免考。其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课程成绩分别记为 100 分、95 分、90分。
第九条 学生获得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团体奖或个人奖,赛项所涉及的对应课程可申请免考。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课程成绩分别记为 90 分、85 分、80 分。
第十条 学生获得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团体奖或个人奖,赛项所涉及的对应课程可申请免考。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课程成绩分别记为 80 分、75分、70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奖励的,所学专业课程考试成绩以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科目最高成绩或职业技能大赛最高奖项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考的课程一般不能多于 3 门。
第四章 免考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以证代考或以赛代考,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内向课程开设的机电工程系教学科提出免考申请,填写免考申请表,并提供所获得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电工程系初审。机电工程系初审学生提交的免考申请和相关材料,并提出给予免试课程和成绩评定意见。
(三)上报学校教学科研处审核。学校教学科研处审核学生免考申请相关材料。
(四)学校领导审批。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学生免考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以证代考或以赛代考的学生,必须在取得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免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