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 作者:
  • 时间:2012-10-23
  • 浏览量:865
  • 来源: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管理部门和组织建设

第六条  共青团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所有社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有社团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全校社团的成立、注册、更名、合并、注销、备案;

2. 指导社团按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3. 负责社团大型、涉外活动的审批及其他社团活动的审查;

4. 帮助社团解决困难,提供条件;

5. 与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社团开展活动;

6. 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七条  社团必须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1. 指导单位应是专业部、校团委

2. 社团原则上由有关专业背景的教师指导,并对指导单位、指导教师负责;

3. 社团指导教师统一由指导单位协商聘请,各社团指导教师由学校在职在岗教师担任,社团指导老师采取一年一聘制度,各社团指导教师聘书统一由校团委盖章,指导单位颁发。

第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 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对活动拥有审批权;

2. 了解学校发布的任何有关社团的文件;

3. 推荐社团参与年度社团评奖评优;

4. 参与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

5. 离任时推荐社团下一任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

6. 对关系社团的重大变革向校团委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了解并遵守有关学生社团的各项章程、管理办法;

2. 指导社团会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

3. 监督社团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核帐目;

4. 负责社团成员的管理,社团发展方向的规划,社团活动的组织实施;

5. 了解社团开展的活动及内部动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承担活动的审批责任;

6. 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

第十条  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学生社团需暂停活动,直至聘请到新的指导教师,并到校团委更新信息。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十一条  指导单位应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向社团负责人通报社团情况,提出对社团工作的要求,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团负责人应准时参加会议,如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派社团其他主要成员参加。社团负责人一年中无故有三次以上不到会,不能参加本年度优秀社团负责人的评选。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新的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至少由10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且未受校规校纪处分。

2.需遵循专业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原则,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4.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设置、社员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5. 社团必须有能体现社团宗旨的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社团名称规范,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社团全称须冠以“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

第十三条  社团成立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

1.申请成立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基础材料包括:填写《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申请表》;社团章程草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书面意见;社团组织机构的组成情况、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专业部意见;社团发展计划书;社团财务制度及活动经费的来源;

2.成立社团,由各专业部、学校职能部门或其他校内指导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并备案;

3.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对批准成立的社团,校团委在批准后10天内予以公告。对不予批准的社团,校团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获得批准的,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4. 社团审批通过后,以“XX协会(社、俱乐部)(筹)”的名义试运行二个月(从审批通过日算起),对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以“筹”的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校团委有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 试运行结束后,校团委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须填写《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登记表》、《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干部登记表》、《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至此,社团正式成立。

第十四条  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社团可刻制规定形式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并报校团委备案,但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 社团会员和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在籍在校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心社团工作并具有与社团性质相关的特长和才能;学习成绩良好;班主任及家长支持其参与社团活动;在校期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十六条  社团招收新会员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招收新会员情况应及时报指导单位备案。新会员须填写《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 

第十七条  以“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XX协会(社、俱乐部)”命名的社团,可在全校范围内招收会员;以“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XXXX学生协会(社、俱乐部)”命名的社团,根据发展的需要,经校团委批准备案,也可向全校招收会员。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参加本社团的所有活动,对社团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接受本社团对会员进行的相关培训;

3. 了解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状况;

4. 监督权,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负责人,向社团管理部门及时反映投诉;

5.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

第十九条  社团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维护社团的利益,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积极为社团发展出谋划策;

2. 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会员每学期至少参加两次社团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社团会员大会,否则取消会员资格;

3. 遵守学校社团相关制度及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校、社团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收缴会费的社团,启用会员证,记录会员会费收缴情况及参加所在社团活动的有关情况等。其他社团也可创新各种举措,强化会员意识。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正副会长(社长、主席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是本社团的社员,对本社团工作熟悉,有社团经历;

2. 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指导单位审核;

3. 二年级以上;

4. 必须征得所在班级班主任的同意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 在校期间曾受学校各类处分者;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

3. 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4. 其他不适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1.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 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 遵守本学生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及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4. 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5. 对本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二十四条  社团换届工作须提前1个月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左右进行,应严格按照程序在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换届后,换届情况应及时报校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表现突出者可连任。在任职期间,受各类纪律处分、工作表现不好、学习成绩差者,指导单位可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干部必须从本社团会员中推选产生,原则上社团干部总数控制在社团会员数的10%以内。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点扶持和发展以学科专业为依托的特色社团,社团活动的开展要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逐步向“精品化”、“专业化”社团发展,打造品牌社团。

第二十八条  社团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总结,社团活动必须有计划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活动开展前填写《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开展一般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提出申请;举办大型活动、校内户外活动和涉外活动,提前两周上报指导单位审批,并于审批后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结束后在一周内上交活动的简要总结及活动图片。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原则上主要面向本社团会员,如需要面向全系或全校同学,需报指导单位审批,以承办的形式开展。

第三十二条  社团开展以下活动须得到校团委批准:

1. 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 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 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活动;

4. 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团邀请外单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和座谈时,应事先请示指导单位。

第三十四条  社团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强调社团身份,不得以其他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指导单位申报。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内。

2. 张贴物必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明社团名称。

3. 社团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社团宣传海报的日常管理,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严禁使用不规范文字和不文明的图画、标志。

第三十六条  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经指导单位同意,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登记备案。申请上应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版本,主办单位,主编,指导老师的推荐意见,资金来源,发行的范围、数量,社团负责人的联系方法等。经审批同意,并注册登记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社团创办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2. 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老师姓名及登记编号,并送交两份到校团委存档;由社团指导教师担任终审,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

3. 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

4. 刊物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5. 社团刊物仅限于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内外公开陈列买卖。

第三十八条  社团如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出版刊物,以上办法同样适用,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如有变动,须重新到校团委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情况出版。

第四十条  社团刊物违反本规定所列各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刊物、停刊整顿的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牵涉法律问题由作者和编者承担责任。

第六章 社团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经费以会费、外来资助为主,以校、系两级重点活动立项资助为辅,指导单位要加强对社团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引导和监督,鼓励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

第四十三条  社团收取会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会费不得超过20元人民币。社团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基准会费限制,需召开社团会员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同意,并上报指导单位审核后方可收取。

第四十四条  社团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使用时必须坚持先申请,后使用和节约、合理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四十五条  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人负责。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社团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指导单位汇报,并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六条   指导单位对社团经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对不遵守财务制度的社团,指导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该社团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社团注册、考核评比、注销

第四十七条  各级各类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到团委注册,同时向校团委上交上学期工作总结、本学期工作计划;开展活动的原始资料;财务报告;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名单;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社团考核、评比每年度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份进行,每年将评出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   社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 社团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 工作开展情况;

3. 会员的评价;

4. 社团经费收支情况。

    5. 在校内外的影响。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 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管理细则;

3. 自行组织大型校内、校外活动未报管理部门审批;

4. 严重侵犯会员、其他社团或个人的利益;

5. 财务管理混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6. 严重损坏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7. 影响正常的教育秩序;

8. 社团出现其它违纪行为。

第五十条 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1. 对违犯本管理办法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改和撤销等处分,并对社团负责人给予警告、留职检查、停职检查和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学生处给予违纪处分。

2. 受勒令整改处分学生社团,经考核合格,校团委批准同意才可重新开展社团活动,若经考核仍不合格,则解散。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有权注销其学生社团资格,并向全校公告:

1. 实际会员不足10人; 

2. 社团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3. 社团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4. 不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

5. 受到大量的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

6.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7. 被暂停开展活动,限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

8. 社团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社团解散。

第五十三条 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通过合并、转变活动内容、解散等方式进一步整合,加强对重复性社团严格管理。

                    第八章  社团指导教师管理

第五十四条 每个社团必须由指导单位明确一位指导教师,由校团委统一颁发社团指导教师聘书。

第五十五条  每个社团由指导单位提供固定的社团活动场所,于每周三第七节课统一开展社团活动,指导教师必须根据社团学期教学进度计划安排每节课教学内容,做到课前备课、有教案。校团委将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检查情况作为社团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及绩效工资方案,对于正常开展社团活动的社团指导教师根据相关标准按照课时予以核算工作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所有学生社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申请表

      2、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登记表

3、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

4、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干部登记表